校友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诸城市龙城中学青岛校友理事会
第二条
本会由青岛市的诸城市龙城中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诸城市龙城中学青岛校友会的事务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合作,共同成长,“联络校友、沟通信息、支持母校、回报社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母校与青岛的联系和合作,激励校友发扬龙城中学的优良传统,为青岛和母校的发展,为龙城中学校友会的发展,为所有校友的发展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我们信奉“校友情比战友深,校友事比自己大”的朴素情怀,凝心聚力,追梦远航!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诸城市龙城中学校友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青岛校友之间以及与其它社会平台、组织之间的联络,开展各方面的协作和交流;
(二)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青岛以及青岛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
(四)为龙城中学青岛校友会、为龙城中学全体校友服务,支持龙城中学每一位青岛校友的发展;
(五)龙城中学校友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
第三章理事
第六条
本会的理事为个人,并且必须已经参加龙城中学青岛校友会的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凡在龙城中学(含其前身“密州学村”)工作、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且现在在青岛工作学习的人员。
2、 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龙城中学青岛校友会意愿,并拥护校友会各项章程的,经龙城中学青岛校友会同意,均可申请成为本理事会理事。
3、 拥护校友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有社会公益心、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为母校和校友奉献的热心,品德端正,乐于助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的龙中校友,均可申请成为本理事会理事。
4、 非本会会员而对龙城中学或青岛校友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比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八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二)经确认符合校友理事会入会资格要求;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会徽。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理事之间,加强相互支持和帮助。
(七)若哪位理事因特殊情况,遇到了重大困难,需要帮助时,他每年有一次机会,有权向秘书长申请,由秘书长发起并召集理事会会议,向全体理事寻求帮助,经理事会商讨评估,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理事会制度、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理事会必须调动所有理事的资源和智慧,共同无偿地帮助他。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会的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
(八)严守本会以及校友的秘密。
(九)若有理事求助时,务必竭尽所能献计献策,不得回绝。
第十一条
1、理事退会应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本会秘书长,并交回相关证件和资料。
2、 凡理事会理事必须主动积极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一年内两次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本理事会其他活动将不再邀请。
3、 凡理事会理事必须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逾期不缴纳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4、 凡理事会理事应该积极拥护理事会章程,不得作出有损于母校、校友会、理事会、校友利益的行为。
5、 若发现理事间有隔阂和纠纷的,理事应该第一时间向理事会说明,理事会会出面调解,若调解后,仍然无法相容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会将存在纠纷的理事一同开除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龙城中学青岛校友理事会组织架构如下:
龙城中学青岛校友理事会 |
理事会会长 |
理事会副会长 |
理事会秘书长 |
副秘书长 |
经济界常务理事 |
公共管理界常务理事 |
其他界别常务理事 |
创业阶段理事 |
就业阶段理事 |
待业阶段理事 |
创业阶段理事 |
就业阶段理事 |
待业阶段理事 |
创业阶段理事 |
就业阶段理事 |
待业阶段理事 |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龙城中学青岛校友理事会是龙城中学青岛校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龙城中学青岛校友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龙城中学青岛校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龙城中学青岛校友会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体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定于每年的8月中旬召开,情况特殊的,必要时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场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季度的常务理事会议,一般由副会长和三位常务理事具体承办,每次会议都要有准备、有主题、有计划、有执行、有监督、有成果。年终会议,要对每一次常务理事会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非常积极的参加校友会各项活动,乐于奉献,敢于承担,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校友;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2014年度会费标准如下:
职务 | 会长 | 副会长、秘书长 | 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 理事 |
会费标准 | 2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200元 |
2014年会费,限期在2014年8月15日前,先暂时电汇到青岛校友会秘书长王洪杰处,具体收取账号由王洪杰通知理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1、 收取的会费,统一作为校友理事会基金,会费中50%以上用于资助母校在校校友,其他花费必须常务理事会制定计划,经理事会会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执行财务计划,计划的执行一般会指定一个常务理事具体执行,常务理事会全程监督。
2、 其余会费用于支持在青理事发展上,如组织培训、论坛、研讨会等事项。
3、 校友聚会或者聚餐花费,由发起校友承担或者全体参会校友共同承担。
4、 理事会成立后,由秘书长负责会费账目的记录,以及年终财务报表的汇报,由副秘书长负责管理现金,秘书长要对会费负总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助给母校,用于母校发展或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即日生效。
201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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